【法规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下)
三、新旧政策衔接操作性问题
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依然符合的就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则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税法规定的减免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公告》明确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为依据,凡是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的企业,同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例如,某企业正在享受2011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同时还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条件,并且处在第四至六年减半期间,这样该企业可以就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享受在15%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一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以及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扶持力度。
五、优惠区外的机构不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总分机构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式。企业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总机构还是二级分支机构,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这里应注意,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所以不能单独享受优惠政策。具体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缴纳方式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