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鼓励类产业鉴定机构级次
《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点也较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规定有所放宽。按照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企业而言,在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确认应该更为便捷。
(下期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