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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3.26)

2013-03-26 17:05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营改增企业销售旧设备如何纳税

提问:

我公司是厦门一家快递公司,主营业务是承办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以及空运、陆运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属于“营改增”企业。2012年12月,销售一批旧设备(固定资产)50万元,经查,这批旧设备都是在2010年购入的。销售这批旧设备该如何纳税?

解答:

根据财税〔2011〕133号文第一条规定,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1和附件2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据此,“营改增”的企业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只要是“营改增”以前购入的,可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你公司所在的厦门地区,根据财税〔2012〕71号文规定,福建省(包含厦门市)、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另外文件还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即财税〔2011〕133号文件等。你公司销售的旧固定资产是2012年11月1日前购入的,也就是“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应该适用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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