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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3.29)

2013-03-29 19:17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签署投资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提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投资新成立公司的协议是否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要不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涉及转让方、受让方,投资合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贴花。但如果投资方涉及使用需要“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投资的,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差额预算单位的所得税申报

提问:

既有财政经费拨款,又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是否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既有财政经费拨款,又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属于差额预算单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填报主表外,还需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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