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
问: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纳税实务咨询】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