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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2013.04.09)

2013-04-09 16:09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新闻】

1、今年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遵循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与发票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强化发票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今年,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整治工作的重点行业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将发票整治工作与税收各类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做到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和查票必查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注意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充分采集、分析和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税务稽查数据信息和相关部门情报交换的第三方信息,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和企业类型等因素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发票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2、七类情况可逾期申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4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公告还规定,允许7类特殊情况下出口货物劳务可以逾期申报退(免)税,具体包括: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各地陆续出台国五条细则

据有关媒体报道,近日来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地方版楼市调控细则陆续公布。相比之下,北京版细则最严厉、最细致,是唯一提出“降价”、且提出进一步收紧限购政策。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些政策总体呈现从严基调,将为市场降温,同时尚有完善空间,关键在于落实。按照国务院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一季度都要公布调控细则和价格调控目标。在广东率先公布细则后,3月30日与31日,北京、上海、重庆、济南、大连、合肥等城市都按时发布了楼市调控地方版细则。一系列“央地联动”的政策组合拳“出拳”迅猛,将从限购、限贷、税收和住房信息联网等方面全面升级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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