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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2013.04.12)

2013-04-12 16:19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新闻】

1、营改增试点8月起扩至全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会议指出,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去年1月启动试点以来,有关地区和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迈出新步伐。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得到减轻,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税制得到简化和规范,有利于解决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这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一)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二)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通过实行“营改增”,激发企业活力,形成新的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税总细化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从今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税管理规定有了新变化:废止了去年出台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明确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这些新变化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2013年第12号公告,即《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的。除了上述内容,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内容还包括: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本年度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3、医药房地产成发票整治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一如既往地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发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态势,进一步优化经济和税收管理秩序。今年,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整治工作的重点行业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将发票整治工作与税收各类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做到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和查票必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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