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正文

法规解读(2013.04.23)

2013-04-23 17:12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鼓励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上)

四川雅安芦山“4·20”地震发生后,各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为抗震救灾出力。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曾先后出台一系列鼓励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本文对现行政策进行了归集,主要有15项,在本期和下期连载刊出。

需要提醒的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出台了专门的抗震救灾相关税收优惠,那么,此次芦山地震会不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未完待续)

相关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