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经济法)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无论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疑难问题解答】
怎样计算除权价、除息价?(财务管理)
解答:上市公司进行分红、配股后,除去可享有分红、配股权利,在除权、除息日这一天会产生一个除权价或除息价,除权价或除息价是在股权登记这一天收盘价基础上产生的,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1)除息价的计算办法:
除息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所派现金
(2)除权价计算分为送股除权和配股除权:
送股除权价计算办法:
送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价计算方法:
配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有分红、派息、配股的除权价计算方法为:
除权价=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每股所派现金×(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注:除权价、除息价均由交易所在除权日当天公布。
【易错易混辨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a.非调整事项特点:
(1)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
(2)影响比较重大,若不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
b.常见的日后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8)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提出或已批准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比如2011年1月~2011年3月30日(日后期间),董事会提出通过2010年的股利分配方案。属于日后非调整事项,应在2010年的年报中做表外披露。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各项中,不影响股东权益总额变动的股利支付形式是( )。(财务管理-单选题-2012年)
A.现金股利
B.股票股利
C.负债股利
D.财产股利
答案:B
解析:发放股票股利,不改变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参见教材219页。
点评:本题考核“股利支付形式”知识点。该知识点与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考试中心实验班模拟试题二计算题第2题、实验班模拟试题五单选第22题、特色班模拟试题四单选第21题基本一致。与2012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中级财务管理》160页例题23、《经典题解-中级财务管理》157页随堂演练(四)第3题基本一致。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中级财务管理》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正保会计网校陈华亭老师考前串讲班中重点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