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财政专项补贴收入
问:我公司刚刚收到一笔区财政拨付的专项一次性补贴,用于公司开办运营费用。另外,我公司至今一直处于筹备期,所发生的费用都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请问老师:
1.这笔补贴收入是否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我们这笔补贴收入符合专项收入免税条件,但专管员说,记入营业外收入要缴税,要计入专项应付款,但我觉得缴税和会计记账应该是两码事,请问老师到底该如何记账。
3.上述情况中,这笔政府补贴是用于公司开办运营费用的。我看了下企业会计准则,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递延收益”,在以后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想问老师,我们公司收到的这笔补贴是讲明用于开办运营费用的,共有1500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尚有很多费用尚未支付,也就是说截止收到补贴时开办费只发生了不到1500万元,比如说开办费当年共发生了700万元,那我这个补贴收入到底是应该在收到时一次性将15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呢,还是按照开办费700万元金额,记700万到营业外收入,记800万元入递延收益,然后第二年再按照开办费发生金额确认第二年的营业外收入?
答复:贵公司的情况,请参考下面的解释:
1.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是可以的,不过,准确严谨的来说,需要视贵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区分,假如已经执行新会计准则,则要按下述办法处理:
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与当期损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以后期间损益相关的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显然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2.专管员的说法没有依据。是否免税,要根据税收政策,不是按会计科目来确定的。目前,财政补贴免税有下述两个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税人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从您提供的信息看,应该按照开办费700万元金额,记700万到营业外收入,记800万元到递延收益,然后第二年再按照开办费发生金额确认第二年的营业外收入。
【纳税实务咨询】
自用的地下建筑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如何计缴?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缴纳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