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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5.09)

2013-05-09 18:04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增值税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2011年12月26日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开具错误,对方2012年3月份才退给我们,3月份申请开具的红字发票。12月开具专用发票时,我们已经进行销售账务处理,到2012年3月份是红冲当期收入,还是做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借:库存商品-16201.35

贷:主营业务成本-16201.35

还是: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借:库存商品-16201.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201.35

如果做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实际增值税申报是冲减当期的收入的金额申报的,这样不是账表又会出现差额吗?

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直接计入本期损益,即您的第一种做法。

2.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即您的第二种做法,但您的做法不完整,应该再加一笔分录,调整所得税的影响(如果您的企业去年亏损的话就不需要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23.17((17094.02-16201.3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3.17

如果您所做分录是实际数据的话,金额不大可认定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即您的第一种做法。

【纳税实务咨询】

哪些房产可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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