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1、股权盈余转增股本个税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称,上述规定适用于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盈余积累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财政部试点财政票据电子化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步骤是:先选择一批试点部门和单位,试验运行票据系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用票部门和单位,最终实现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根据通知,凡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并领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票据系统用票、管票。票据系统提供两种运行模式:在线模式和离线模式。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票据系统运行模式。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单位业务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效率。
3、实体书店或有减免税新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5月12日在博雅出版论坛上透露,总局正在与财政部沟通,希望借鉴欧美等国家对实体书店的低税率或者零税率做法,制定对国内实体书店减免税赋的政策法规。此前,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加大了对实体书店的财政支持力度。
据了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年来一直在为推动实体书店的发展争取政策支持,营造市场环境。比如,2011年原新闻出版总署与中宣部、住建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通知》,旨在从国家层面支持书店建设用地,目前正在与财政部沟通,希望借鉴欧美等国家对实体书店的低税率或者零税率做法,制定对国内实体书店减免税赋的政策法规。
令人欣慰的是,上海、杭州、浙江、江苏等地也已经加大了对实体书店的财政支持力度,划拨相应的财政资金。今后,总局将继续为完善图书市场价格体系而努力,同时通过正面引导鼓励实体书店向专精新特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