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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5.17)

2013-05-17 16:47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获得对方违约金是否征税

提问:

我公司几年前承租了一处房产作为办公场地,与房东签订了十年合同。近年来房价上涨飞快,房东也趁机要求提高租金,我公司不同意提租,于是房东提出取消租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我公司一笔违约金,我公司取得了该笔收入后是否要征营业税呢?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除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是贵公司作为承租方,并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合同规定从出租方处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营改增剩余地税发票的使用

提问:

我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现在还有剩余的地税监制的冠名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和领用吗?

解答:

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并应根据用票情况,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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