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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5.20)

2013-05-20 17:43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算

问:请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请区分下买方和卖方双方账务处理。

答复:(1)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出售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①卖方的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财务费用(保理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己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②买方的处理如下:

借:短期贷款

贷:银行存款

(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①卖方的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银行(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损失(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保理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②买方的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承租他人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解答: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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