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
“混合销售”业务怎样缴税
混业经营是较为笼统的说法,具体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建筑企业可谓是最典型的混合销售企业,该类企业常常发生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业务,那么他们的营业税到底该怎么缴纳呢?
假设2012年1月份建筑公司A承包一项合同金额6000万元的工程,其中建筑劳务费2700万元,自产的建筑、装饰材料3300万元(含增值税),企业已经分别核算。公司A又将其中的1200万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安装公司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主要有二种情况:
一是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A若能提供主管国税局出具的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其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时,只需要针对建筑劳务费部分缴纳营业税,也就是2700万元。因此,公司A承包工程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该是1500万元(2700-1200),再乘以3%的税率,最终计算的出公司A应缴纳营业税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