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
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给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答应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假如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例: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纳税筹划?(硬件销售的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200000÷(1+4%)×4%=7692(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元),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0(元),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