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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6.07)

2013-06-07 16:55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品

  提问: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企业,前不久销售了一批废品,已收款并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按规定需缴增值税,但在增值税计缴时,税务机关要求按收取全部款项乘以3%计缴,我公司认为增值税为价税合计价,应先还原为不含税价再乘以3%,这说法对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专项资金构建设备入账

  提问:

  我公司取得上级专项资金,目的要用于构建设备,现在款项已到位,怎么入账?要是资金用途发生改变,用于购买材料,或者是发放工资,又该怎么入账呢?

  解答: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此专项款时:
  借: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经政府审计以后: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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