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正文

专家答疑(2013.06.14)

2013-06-14 16:51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赔偿金无发票怎么办

提问:

我单位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所述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全文废止]的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因此,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双薪制如何缴纳个税

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双薪制”工资是否属于年终加薪?是否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缴个税?

解答: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取消了“双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税款方法。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相关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