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1.投资收益业务漏记该如何处理?
问:2010年有一笔投资收益业务漏记,请问现在如何处理:
①补记的会计处理如何做?
②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何处理?
答复:①这是在调整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所以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
借:××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投资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投资收益
贷:利润分配
②根据新税法,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则需要补征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保质期已过的产品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现有一批保质期已过但未销售的产品(不是因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产品滞销)。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会计上应该怎样做账?
答复:贵公司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上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但贵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相关会计分录为:
①发现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②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购入一批沙箱,计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