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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6.19)

2013-06-19 16:23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向电力公司出租一块空地,该电力公司将在这块空地上安装电力监控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0年,该电力公司将这10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我单位,共计15万元。请问,对于这笔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进行会计处理,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是一次性交纳了营业税款,又该如何做分录呢?

答复:①一次性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每月月末分摊确认当月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③一次收取10年的租金,应在收到租金时一次性计算缴纳营业税。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④每月月末摊销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递延税款—营业税

【纳税实务咨询】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如何计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处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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