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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7.19)

2013-07-19 18:15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库存商品转固定资产是否缴税

提问:

我企业购入一批沙箱,记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2、大额医疗费互助金能否扣除

提问: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我公司在每月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每人3元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此项费用是否应该与基本医疗保险一样,作为免税收入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解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根据上项规定,大额医疗保险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外的一种补充性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不能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在计税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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