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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8.06)

2013-08-06 15:57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房地产公司开具购房收据和不动产发票的处理

问:我有一个问题挺困惑的,房地产公司开具购房收据,或者取得按揭收入时的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100

贷:预收账款—销售款100

如果同一客户,在交付了首付后,开据了收款收据,同时期末又开具不动产发票(等于缴付金额后,同时既开收据,又开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已做了预收账款后,期末对同一客户同一业务开具的不动产发票要如何做分录?(还未交房却开具不动产发票)能做收入吗?

借:预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解答: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是按预收的房款缴纳,确认收入是按实际交房的手续,现金购房的时候可以在交房的时候开具发票,贷款的房款也要先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可以将开具的发票单独另行保管,待交房的时候再将发票粘贴在确认收入的分录后。

【纳税实务咨询】

在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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