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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8.08)

2013-08-08 15:56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短期理财收益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问题:企业做的短期理财收益应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还是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解答:理财首先要将其分类:一类是有合同业务根据的;另一类是纯粹的银行账面资产理财。如果是七天通知存款和三个月定存或者半年期定存等存款性质的产品,放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其他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的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果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具体作为上述哪类资产管理,应根据您公司的持有意图及具体的理财品种,如果准备短期持有,通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是相对较长时间的稳定持有,则可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期间的利息等收益,会计上均作为投资收益核算。计入在投资活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放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纳税实务咨询】

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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