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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8.19)

2013-08-19 16:42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自用部分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处理

问:取得土地后即有自用又有一部分作为商品房销售(目前还不确定销售商品房的面积),那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是计入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还是无形资产?

解答:暂时计入无形资产,然后根据商品房开发面积按比例把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剩余的部分仍然在无形资产账面摊销。

【纳税实务咨询】

个人转租房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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