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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8.21)

2013-08-21 16:14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八月,注会备考的最关键时期,这段期间的学习效果直接关系到考试成绩,而这段时间正是天气最热的时候,很容易产生浮躁心理。为了大家能更轻松地摆脱“浮躁”的困扰,网校论坛坛友提出几点建议……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讲解

>经济法:特种买卖合同

>MM资本结构理论的假设

>高效团队建设的8大原则

>话题:克服学习拖拉的习惯

>如何在学习中戒浮戒躁

【名师专栏】

奚卫华老师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讲解(税法)

(1)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5)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6)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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