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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8.27)

2013-08-27 16:52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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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对普通合伙企业的精彩讲解

>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每股市价

>编制预算最常用的两种方法

>论坛精华:雷鲍夫法则

>话题:注税查分后职业规划

>2013注会综合阶段名师课程

【名师专栏】

李玉华老师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精彩讲解(经济法)

提醒诸位,普通合伙就是我国原来早就有的,老合伙企业。每个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注意我们简称为“普人”,人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就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背后都是国家利益;而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背后都是公众利益。所以我们不能让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负担上过重的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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