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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8.28)

2013-08-28 16:30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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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讲解

>不同情况下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

>财务成本管理:股利分配政策

>精华:让简历一投即中的妙招

>说说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总结活动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讲解(税法)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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