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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8.29)

2013-08-29 17:03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核算(中级会计实务)

(1)授予日

①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②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2)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注意问题:

①确定等待期长度。

②等待期长度确定后,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③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3)可行权日之后

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①回购股份

借:库存股(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

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②确认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③职工行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疑难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经济法)

解答:在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场合,取得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不得优于其前手享有的权利。

对本条的理解,可以用以下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一:如果甲是正当的持票人,乙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或者税收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则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据的权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某票据的,则甲不是正当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此时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乙,则乙也不能够享有此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此时乙已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则丙取得此票据是付出了相当的对价的,则尽管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此时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流通性能良好的体现。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据来路不正,则丙也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比如前手取得此票据时是欺诈得到的,则其是没有票据权利的,您接受捐赠后,对此票据也是不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又如:丙的儿子继承其的一张100万元的支票的话,此时儿子不需要给丙100万元的货物等对价的。只不过此时丙的儿子的权利不得优于丙,因此如果丙与前手是存在抗辩事由的,那么丙的前手也可以以该事由对抗丙的儿子;即持票人(丙的儿子)没有支付对价,受前手丙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易错易混辨析】

静态回收期和动态回收期的计算及其优缺点(财务管理)

回收期(Payback Period),是指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净流量(或现值)与原始投资额(或现值)相等时所经历的时间,即原始投资额通过未来现金流量回收所需要的时间。用回收期指标评价方案时,回收期越短越好。

静态回收期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直接用未来现金净流量累计到原始投资数额时所经历的时间作为回收期。

计算方法: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时:

静态回收期=原始投资额/每年现金净流量

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时:

在这种情况下,应把未来每年的现金净流量逐年加总,根据累计现金流量来确定回收期。

动态回收期需要将投资引起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进行贴现,以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等于原始投资额现值时所经历的时间为回收期。

计算方法: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时:

(P/A,i,n)=原始投资额现值/每年现金净流量,计算出年金现值系数后,通过查年金现值系数表,利用插值法,即可推算出回收期n。

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时:

在这种情况下,应把每年的现金净流量逐一贴现并加总,根据累计现金流量现值来确定回收期。

回收期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理解。这种方法是以回收期的长短来衡量方案的优劣,投资的时间越短,所冒的风险就小些。可见,回收期法是一种较为保守的方法。

回收期法中静态回收期的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也就不能计算出较为准确的投资经济效益。

静态回收期和动态回收期还有一个共同局限,这就是它们计算回收期时只考虑了未来现金流量小于和等于原投资额的部分,没有考虑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显然,回收期长的项目,其超过原投资额的现金流量并不一定比回收期短的项目少。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经济法-单选题-2012年)

A..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B.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1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C.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清偿责任。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点评:注意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中的特别规定,这个“5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答疑精华】

增值税进项税额什么时候需要转出,什么时候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级会计实务-单选题)

解答: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有: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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