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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9.04)

2013-09-04 17:14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关税的分类(税法Ⅰ)

1.按征税对象分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进口税:(最主要的关税形式)有正税和附加税。正税是按照税则中法定税率征收的进口税,附加税是在正税基础上额外加征的关税,通常属于临时性的限制进口措施,不是独立的税种,从属于进口正税。

2.按征税标准分类,分为从量税、从价税。

此外各国常用的征税标准还有复合税、选择税、差价税、滑准税。

从量税优点:征税手续简便,节约大量征收费用;进口价格变动时,可以发挥适度保护作用。

从量税缺点:税负不合理;难以普遍采用;难以发挥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从价税优点:税负公平;税负明确,便于国家间的比较。

从价税缺点:完税价格难以审定;通关缓慢。

滑准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出口税率的一种关税。价格上涨,采用低税率;价格下跌采用较高税率。(目的保持国内商品价格稳定)

3.按征税性质分类(主要适用于进口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

优惠关税一般有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三种。

差别关税实际上是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产物。一般意义上的差别关税主要分为加重关税、抵消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等。

4.按保护形式和程度分类,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车船税税收优惠有哪些?(税法Ⅱ)

解答:(1)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③警用车船;

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①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③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①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易错易混辨析】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区别(财务与会计)

发放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放现金股利,另一种是发放股票股利。这二者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如下:

现金股利可以理解为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股利。股票股利是指公司采用增发股票的方式发放股利,它不减少企业的资金,但是增加了股票股数,减少了单位股票应该享有的收益金额。它既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影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对于股东来讲,增加了股票的数量,却没有增加持股的份额。当然,如果公司既有普通股票,又有优先股票,那么在只给普通股股东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股本结构变化。所以发放股票股利没有造成资金流出企业,不是资金的退出,而发放现金股利是资金的退出。

企业股东大会批准宣告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企业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时不做处理,实际发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或资本)的股利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2年)

A.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但是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且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财物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到期仍未履行的情形

C.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人以及当事人共同分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且实施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A、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

[点评]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中“代履行”知识点。本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模拟题(四)单选第12题中进行了考核。

【答疑精华】

1.销售收入的构成(税务代理实务)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三是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收入。

对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收入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在税法上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是税法上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

2.关于取得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涉税问题的总结(税务代理实务)

(1)个人取得投资收益的涉税总结: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减半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其他公司的股票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其他公司的股息、红利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因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是需要扣除的。

(3)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按10%计算预提所得税。

(4)如果是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超过12个月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5)如果是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的上市公司,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不属于免税收入,要计算所得税。

(6)如果是境内的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外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则需要按税率差计算补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都是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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