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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9.17)

2013-09-17 15:57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如何办理支票挂失?

解答:已经签发的一般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能够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能够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绝对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能够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能够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能够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因为这种支票能够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能够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也许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如果企业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允许?有哪些具体要求?

解答:可以不享受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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