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
问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纳税实务咨询】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理发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发放给内设理发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