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破产法中的表决规定(税收相关法律)
(1)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只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示:破产法中的表决程序比较难记忆,在备考的过程中要注意归纳总结,对比记忆,这样有利于将这些知识牢固的掌握,并且可以避免发生混淆。
【疑难问题解答】
代理记账操作规范(税务代理实务)
1.代制会计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
[提示]注册税务师不能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
(2)代制记账凭证。
2.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提示]这两个账簿应当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
(2)总分类账。
(3)明细分类账。
3.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1)复式账为: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2)简易账为:应税所得表。
4.代理纳税申报
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等,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5.代理纳税审查
6.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会计科目
[提示]1.个体工商户会计科目中没有“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相关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2.个体工商户会计科目中没有“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是统一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
【易错易混辨析】
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税法Ⅰ)
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即只要负有直接的纳税义务,就是纳税人,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负税人则是指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是税收的最终负担者;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
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只有当纳税人所纳税款无法转嫁时,这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不一致的。
【历年考题剖析】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税法Ⅱ-多选题-2010年)
A.由《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分级幅度税额
B.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C.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城镇土地适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适用金额标准
答案:ACD
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统一由条例规定分级幅度税额;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所以,选项B不正确;选项C、D符合规定,均是正确的;选项E不正确,市、县人民政府不能直接根据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选择,而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来确定。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课件考试中心模拟试题(三)实验、精品班多项选择第21题、2010年梦想成真《应试指南•税法(Ⅱ)》第8章多选题的例题考核相同知识点。
【答疑精华】
资产处置时须把以前计入科目转入其他科目的情形。(财务与会计)
(1)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对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处置时,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3)对于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产生的资本公积处置时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其他业务成本
对于以后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