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法Ⅱ)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疑难问题解答】
摊余成本的含义(财务与会计)
解答:摊余成本是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的基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来说,其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价值。
摊余成本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它是某个时点上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② 际利率法摊销是折现的反向处理。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摊余成本(本金)=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即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即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③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本金)=期初摊余成本(本金)-[支付利息(即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即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④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⑤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易错易混辨析】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该如何区分呢?(税收相关法律)
(1)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2)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3)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历年考题剖析】
1.下列房产税处理中,不符合房产税政策规定的是( )。(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11年)
A.将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中央空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未将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地下人防设施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C.将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停车场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D.将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不再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案:B
解析: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下列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或装置于房屋的设备中,即使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房产价值,在计征房产税时也应计入房产原价的有( )。(税务代理实务-多选题-2010年)
A.分体式空调
B.电梯
C.智能化楼宇设备
D.消防设备
E.地下停车场
答案:BCDE
解析: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电梯、地下停车场也应计入房产原值中。分体式空调不用计入房产原值。
【答疑总结】
问题:转让定价的定义和原理是什么?(税法Ⅰ)
解答: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方面。
下面仅以我国为例加以说明。
以消费税为例,法律规定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一些生产从价计征的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的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就以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方式,压低出厂价格销售给这些关联企业,以减少应税收入并让利于关联企业,然后再由这些商业企业通过支付各种高额费用等方式返利给生产企业,从而缩小了消费税的税基。当然,这种方式对于从量计征的其他消费品就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