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混合性投资符合条件可扣除融资费
近些年来,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非常多,由此带来的信托理财产品大量推出,备受市场追捧。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9.45万亿元,已逼近10万亿元大关。自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认为,41号公告规范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办法,有利于减轻融资方的税负。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按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融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新规定对以信托投资为代表的创新投资业务参与方的税负有所影响,如何调整业务模式,平衡各方利益,规避税务风险,是创新投资业务参与方面临的挑战。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债权性投资,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投资。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权益性投资,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41号公告实施后,混合性投资业务各参与方的税负发生了变化,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也是一种挑战。过去按股权投资处理,投资方获得的股息可以免税,但是被投资方支付的利息等融资费用难以税前扣除,对投资方有利,被投资方不利。按41号公告的规定处理,投资方获得的利息等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而被投资方支付的利息等融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对投资方不利,被投资方有利。在双方税负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双方协商,通过提高融资报酬等方式来达到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