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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2013.09.06)

2013-09-06 16:57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哪些服务可简易计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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