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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9.27)

2013-09-27 18:47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如何确定价格异常销售额

提问:

纳税人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服务与劳务纳税类别问题

提问:

我公司同时有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税劳务收入超过了80万,因取不到进项发票,不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实际上的应税劳务收入,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填到应税服务收入中吗?应税服务500万才要求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这样税务系统就监控不到?

解答:

可以的,小规模纳税人也要按规定纳税。还是可以监控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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