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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10.25)

2013-10-25 10:29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设计企业,请问:日常的业务中发生的招待费开支,能否按照所涉及项目,分别计入项目成本中去?

解答:能对应到具体项目的招待费可以核算为项目成本,而无法对应到项目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经营)费用,这无论是从会计核算原理还是企业财务管理角度看,都是可以的。至于税务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不直接约束会计核算,而无论企业将招待费性质的费用如何核算,都应该在申报纳税时单独列示(将分别在各科目核算的招待费汇集起来即可)。实际操作时,只要企业会计核算精细一些,比如在项目成本中对招待费单独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很方便填表。但需要明确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该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想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采用15%?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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