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法)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税法应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与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税法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疑难问题解答】
1.增资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下,商誉的综合考虑(会计)
解答:追加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追溯调整的时候,需要注意两次投资产生的商誉和负商誉是要综合考虑的。
(1)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且前者大于后者,综合考虑为负商誉,应调整留存收益;
(2)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且前者小于后者,综合考虑为正商誉,不需要做调整处理;
(3)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且前者大于后者,综合考虑为正商誉,不需要做调整处理;
(4)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且前者小于后者,综合考虑为负商誉,应确认追加投资的营业外收入;
(5)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考虑为正商誉,不需要做调整处理;
(6)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考虑为负商誉,初始投资产生的负商誉调整留存收益,追加投资产生的负商誉调整营业外收入。
2.票据中的代理付款人(经济法)
解答:代理付款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委托人支付票据款的人。目前的代理付款人一般都是银行。
付款人是自己有真正的付款的义务的,而代理付款人没有真正的付款的义务,此时付款人自己不能够付款,其让代理付款人代理自己进行付款。比如付款人可能付款不方便等,这时其可以委托一个主体代理其付款的,法律不禁止这种行为的,所以这是可以的。
比如一张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工商银行,而持票人所在地只有当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如果接到此银行汇票,会告知工商银行进行付款,工商银行把钱交给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再把钱交给持票人。此处的农业银行就是代理付款人。
3.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具有付款义务”(经济法)
解答:在出票人出票时,只是向付款人发出委托付款的要约,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需由付款人依自己意思确定,即进行承兑。只要付款人不为承兑,则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付款人并不因为出票行为就一定具有付款的义务。
比如A开出商业汇票时以B为付款人,此时的B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还不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不具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可以选择承兑或不承兑(付款之权限);此时,B具有了承兑人的地位;如果B进行承兑后,就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易错易混辨析】
扩大审计程序与追加审计程序的区别和运用(审计)
扩大审计程序:执行扩大审计程序一般是因为原审计范围过小使得所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原定审计目标,还需要执行更大范围的审计程序。同样导致执行扩大审计程序的原因主要也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不能考虑特定因素。比如对企业存货进行监盘,计划只对存放于被审计单位的一部分存货进行盘点,而不是对所有的存货进行监盘,不进行监盘的存货以被审计单位上月的盘点记录以及入库出库记录推算。但是在监督盘点过程中发现存货有大量流失,那么这时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执行扩大审计程序,以确定流失存货的具体数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同样,扩大审计程序并不改变原审计程序的性质。
追加审计程序:追加审计程序是在原来的审计程序仍然有效,之后有迹象表明原程序没有达到预定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也就是在原程序基础上追加程序。注意,这里执行的其他审计程序在性质上一般不同于原审计程序,但也不排除相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执行原程序和追加的程序是在不同的审计阶段。比如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追加审计程序。从这一说明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质性程序阶段对期后事项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情况中,需要对基本标准成本进行修订的是( )。(财务成本管理-单选题-2009年)
A.重要的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B.工作方法改变引起的效率变化
C.生产经营能力利用程度的变化
D.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的售价变化
答案:A
解析:基本标准成本是指一经制定,只要生产的基本条件无重大变化,就不予变动的一种标准成本。所谓生产的基本条件的重大变化是指产品的物理结构变化、重要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重要变化、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根本变化等。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教材第十七章“标准成本的概念及种类”,在该知识点需要大家熟记教材基础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本题是2009年考题,在2009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以及正保会计网校2009年《财务成本管理》练习中心中有所涉及。
【备考提示】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要素(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的目标归纳为五个方面:①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②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③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④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⑤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该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适应性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成本效益原则(成本与效率效果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基本规范将内部环境的要素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和法制环境。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基本规范将风险评估的要素归纳为四个方面,即确定风险承受度、识别风险(包括内部和外部风险)、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控制活动:基本规范将控制活动或控制措施概括为7个方面,即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