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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10.14)

2013-10-14 17:59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企业能否从管理费用中补充工会经费?

问: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可有“行政补充”部分。但“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中没有明确可以补充工会经费,是否可以从“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补充部分工会经费?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向本单位工会组织拨缴经费,对超过部分按规定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由于市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降低,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不需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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