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物业管理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问: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报废工具一批,其成本为900元,报废时,残料回收计价50元。2011年2月20日,环境污染防治部门领用小区公用净水机一台,价值1860元,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有关凭证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领用净水机时: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186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1860
摊销所领用低值易耗品价值的一半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物业管理成本93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930(1860×50%)
摊销报废工具的摊销额时:
借:原材料50
主营业务成本—物业管理成本40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450(900×50%)
注销报废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及其累计摊销额时:
借: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900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900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形成多缴,在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