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如何区分应税服务发生地
提问:
“营改增”后,如何区分提供应税服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为职工投保扣除问题
提问:
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除上述规定的保险费用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