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税收相关法律)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包含三层含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主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所谓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的行为,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对外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疑难问题解答】
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税务代理实务)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2.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税务代理实务)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易错易混辨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税法Ⅰ)
(1)混合销售行为
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①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②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有( )。(税法Ⅱ-多选题-2010年)
A.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下
B.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
C.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
D.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E.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属于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选项B,应该是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选项E,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提供,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提供,不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同期资料管理”知识点。属于记忆性的知识点,需要记忆掌握。
【答疑精华】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核算(财务与会计)
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下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
(1)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超支差),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节约差)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除特殊情况外,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按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
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