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税法Ⅰ)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税法中所指的关联关系有哪些?(税法Ⅱ)
解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易错易混辨析】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及账面净值的区别(财务与会计)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为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对企业的债务而言,其账面价值通常就是该债务的账面余额;而对于债权来说,如果为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则账面价值是账面余额与减值准备之差。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账面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账面余额=账面原价;
账面净值=折余(摊余)价值=账面原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2)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原价=账面余额
账面净值=账面余额-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不计提折旧、摊销,不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其账面价值=账面余额。
(3)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
(4)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摊余成本=一级科目结余的金额—计提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一级科目结余的金额。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股票投资:不涉及摊余成本的计算。账面余额=一级科目结余的金额,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计提的减值准备。
债券投资:由于溢价、折价或者交易费用计入了“利息调整”明细科目,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涉及摊余成本的计算。摊余成本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2年)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B.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C.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程序。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不同,选项A没有进行区分。选项C中应该是“15日内”,而不是“45日内”。选项D中应该是“25日内”,而不是“30日内”。
[点评]本题考核企业法律制度中“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知识点。本题与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特色班模拟题(三)多选第22题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