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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11.27)

2013-11-27 15:37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税法)

建筑业的营业税的计算、征收一直是企业核算的一个盲点。应准确理解其营业额是全额纳税还是差额纳税;对出现的混合销售的情况,需要严格区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

下面就这个问题的历史变迁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以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这个问题:

一、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

(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将和其他建筑业劳务一样,也应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这个时候明显有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文件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装饰”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这样,就避免了装饰劳务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2009年1月1日后政策规定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作为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予以废止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样,对一般的建筑业劳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对特殊的装饰劳务,又没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应该采用一般下列规定处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对一般的装饰劳务,或者说清包工劳务,我们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纳税,这个全部价款其实就是劳务费,由于装饰材料是对方提供的,我们还是按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这和06年的规定实质是一样的,只是没有把它单独列出来。

【疑难问题解答】

1.“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会计)

解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作为存货的增项,受托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减项,同时增减相同金额,对存货金额的影响为零。这样列示是因为受托代销的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这如何理解?(经济法)

解答:中方职工虽然在账面反映为与外方职工同工同酬,但实际发给中方职工的工资一般低于名义工资。对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简称工资节余),就是企业按合资企业外方所在国工资水平计提的工资额与实际发放到中方员工手中的工资额的差额;这是历史形成的一种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职工工资水平与发达国家工人工资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就形成了教材中所提到的工资差额,这部分差额在当时若全部发到国企职工手中就会在社会上引起分配不公,所以只能界定为国有资产。

【易错易混辨析】

舞弊发生因素的区分(审计)

动机或压力一般就是指管理层或相关人员面临的一些指标性的要求或者是管理层的薪酬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时的一种状态。

机会就是可以让这种压力和动机变成现实的机会。比如说内控失效的话,管理层舞弊、造假肯定就比较容易了,也就给其带来了造假的机会。

借口就是管理层造假之后,所采取的防止别人发现的措施。比如说故意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查范围,找各种借口推脱责任等等。

可以说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三个因素是存在发生的先后顺序的,首先会有压力和动机,然后才会寻求机会,最后才会找出掩盖的借口。

【历年考题剖析】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下列变动中能够引起看跌期权价值上升的是( )。(财务成本管理-单选题-2012年)

A.股价波动率下降

B.执行价格下降

C.股票价格上升

D.预期红利上升

答案:D

解析:对于看跌期权持有者来说,股价下降可以获利,股价上升时放弃执行,最大损失以期权费为限,两者不会抵消。因此,股价的波动率增加会使期权价值增加,股价波动率下降会使得期权价值下降,所以选项A不正确;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越高,其价值越大,执行价格下降,则看跌期权价值下降,所以选项B不正确;看跌期权在未来某一时间执行,其收入是执行价格与股票价格的差额。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当股票价格上升时,看跌期权的价值下降,所以选项C不正确;看跌期权价值与预期红利大小呈正方向变动,预期红利上升,则看跌期权价值也上升,所以选项D是正确答案。

点评:本题考核“期权价值的影响因素”的知识点。该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会《财务成本管理》课程“考试中心”实验班模拟试题(三)多项选择题第20题中涉及。特色班模拟试题(二)多项选择题第21题中涉及;在2012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经典题解•注会财管》第151页多项选择题第3题涉及该知识点,《应试指南•注会财管》第153页单项选择题第9题涉及该知识点。

【备考提示】

权力与职权的区别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来源(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权力与职权的区别:

第一,权力的影响力在各个方面;而职权沿着企业的管理层次方向自上而下。第二,受制权力的人不一定能够接受这种权力;而职权一般能够被下属接受。第三,权力来自各个方面;而职权包含在企业指定的职位或功能之内。第四,权力很难识别和标榜;而职权在企业的组织结构图上很容易确定。

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来源:

对资源的控制与交换的权力;在管理层次中的地位;个人的素质和影响;参与或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与实施过程;利益相关者集中或联合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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