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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12.06)

2013-12-06 13:08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分公司上交管理费如何记账?

问题:假如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双方如何入账?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实务咨询】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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