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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比较研究

来源: 秦立生 王兆民 陈涛 编辑: 2005/07/27 09:00:57  字体:
  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设立起至今,我国学术界对财务公司的理论研究涉及模式、定位、功能、业务和手段等各个方面,并且就国家如何调整和扶持财务公司的发展都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2000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使财务公司获得了强大的直接融资能力,财务公司数量及资产总额直线上升。但是,多年来财务公司也因面临着政策的种种限制而使得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务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重新的界定,为深入研究我国财务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提供了政策指导。

  一、新旧《办法》的比较

  (一)新增主要内容

  1.从集团公司角度来讲,由于财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有严格界定,绝大多数业务都是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有赖于母公司的支持,因此,新《办法》增加了母公司的责任。一是不仅增加了对企业集团的明确定义,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的最低注册资本提出了要求,而且要求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并且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不当关联交易。二是将母公司的义务写入《办法》中,新《办法》要求母公司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有义务在财务公司市场退出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另外,《办法》还要求集团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义务进行书面承诺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这也是为了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所做的一项特别规定。

  2.从财务公司角度讲,新《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但更加强调了审慎经营的原则。一是财务公司申请开业时须提交的文件增加了“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情况”和“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二是允许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并对分公司、代表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考虑到财务公司经营合理的业务需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能为分公司或代表处,分公司只能在母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不能从事担保、有价证券投资等风险较高的业务,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债权催收等非营业性业务。三是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新《办法》对一些风险相对较高、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增加了准入限制,并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指标,以约束财务公司经营行为,促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领域。四是进一步对财务公司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从内控制度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董事会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在每年报送资料方面增加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录和集团上一年度的业务状况及有关数据。并且规定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开展业务前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五是增加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前和离任时的具体规定,并规定在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撤销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被要求履行职责的义务。

  3.从监管者角度讲,新《办法》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加强风险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新理念。在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在审批工作中,不仅看财务指标,更重点审查母公司诚信记录、拟设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安排、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关键岗位人员素质等“软件”。在公司业务方面,新《办法》根据多年的监管实践,针对财务公司新的业务活动,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在集团公司方面,为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新《办法》着力增加了对集团公司的关注力度,通过要求财务公司提供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加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判断。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除了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进行定义外,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新修改的主要内容

  1.从市场定位看,新《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定位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为企业集团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财务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定位还淡化了原有法规偏重于制造业工业企业的行业特征,从而使包括外资、流通行业在内的其他行业都可以利用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机构来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2.从市场准入看,新《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大幅降低了准入标准,有利于更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如:在设立财务公司的标准上,将原来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降为50亿元人民币;将“连续三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改为“连续两年每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 40亿元”;同时将母公司的成立期限由原先的三年放宽至两年。但另一方面,也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如要求集团公司申请前一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改为“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体现了审慎经营和以诚为本的经营理念和要求。

  3.从业务范围看,新《办法》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出发,对业务范围做了调整。对凡属于申请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服务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同时,也取消了与财务公司定位不相关的业务。如:将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改为“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并删除了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和“境外外汇借款业务”。此外,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除基本业务需求外,对风险管理能力及公司综合实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证券投资业务准入等要求经过监管机关严格审查,也体现了监管工作在激励机制和审慎方面的要求。

  4.从风险控制看,新《办法》在各方面都加强了对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就财务公司自身而言,对其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对担保和短期证券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短期证券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40%”,取消了“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对单一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0%”等内容。

  二、未来财务公司的发展方向思考

  (一)重新进行市场定位和功能配置,做好金融服务

  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重新定位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财务公司应以配合、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为主要宗旨,在降低集团资金成本和资金集中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通过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良好配置,充分发挥融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支持集团成员企业的发展,培育集团的金融功能,增强集团的金融运作能力和综合实力。二是以资金为纽带,服务为手段,将集团内企业进一步紧密地集合在一起,在增强集团凝聚力、向心力方面发挥作用,强化集团控制能力。三是利用自身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优势,在做好传统中间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同时,努力探索保险代理、代理会计和代理应收款以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专项资金的委托管理等多项业务,加强对集团资金需求的支持。

  (二)建立新的体制构建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问题是财务公司的立家之,本、发展之基,在某种意义上讲,融资渠道决定着融资的多寡,因此财务公司要发展,融资渠道问题首当其冲。新《办法》在财务公司体制构建上突破了对集团外持股不得高于40%的限制,为财务公司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体制创新指明了方向。在建立健全符合市场化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财务公司要抓住中国入世的有利条件和新《办法》的有利规定,适应世界范围内产融结合方式的新趋势,努力实现体制上的创新。财务公司可以不受旧管理办法的约束更大限度地吸收集团外的股份,主动选择集团外的大型企业、其它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合作伙伴,以资本为纽带,变彼此竞争为相互合作,在增强集团经营优势的同时,获得其他金融机构对本集团发展的全面支持。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规模不同的财务公司应选择不同的具体方案,如大型财务公司应淡化“内部银行”模式,而以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或产业银行为定位目标,小型财务公司则可以通过横向联合组成较大的行业性财务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财务公司也要争取通过海内外上市方式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三)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针对目前财务公司潜在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的现状,新《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多处体现了审慎经营的理念,不仅从申请人条件、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对财务公司的审慎经营、风险控制提出要求,而且对集团公司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是今后财务公司稳健发展的前提。财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组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组织,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要建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等决策机构,并建立有效的议事规则,确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保证意见和建议的权威性。财务公司最高决策组织对整个系统内部控制负完全责任,应当充分了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补充完善,将内部控制状况作为评价管理层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授权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从制度上保证授权经营落到实处。三是切实发挥好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对公司的业务方针、主要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四是要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要向董事会负责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对规模小、人员较少的财务公司,可以不设立专门的内审稽核部门,但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要负责对财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走高素质发展道路

  新《办法》对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从事风险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以及证券投资的人员给予高度重视,使得人力资本在财务公司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因此,财务公司必须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参与入世竞争的需要,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坚持培养与吸收并举的方针,造就一支结构合理、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的金融服务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为财务公司新一轮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干部准备: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拘一格地任用人才。二是要建立人才测评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三是要改革分配制度,条件成熟后,积极实施年薪和期权制等措施。四是要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广度和深度,加强高素质骨干人才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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