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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的基本问题

来源: 陈毓圭 编辑: 2002/08/21 11:08:57  字体:
  一、会计准则的定义  
  
  会计准则是一个外来词。同时传进来的还有会计标准、会计原则这些词。中国会计文献中出现会计准则、会计原则这些提法,就笔者所见,比较早的,当属解放前出版的潘序伦先生所译《公司会计准则导论》和潘兆申先生所译《会计原则述要》(均为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发行)。直到改革开放前夕,人们在提到、或在课堂上讲到会计准则、会计原则这些词时,也总是把他作为西方国家的会计现象来对待和介绍的。改革开放以后,会计学者在会计研究中开始提及会计准则、会计原则、会计标准等概念,并开始思考中国的会计准则问题。当时的普遍看法是,会计准则是一种指导原则,是用于指导会计核算、制定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思想。也就是说,它不是会计制度本身。  
  
  基于以上理解,有些学者进一步研究了中国会计准则所应包括的具体内容。有的认为,会计准则"应包括(1)实事求是;(2)集中统一;(3)及时反馈;(4)系统完整;(5)民主理财;(6)开源节流;(7)统筹兼顾;(8)内部牵制。"(孙文超《关于社会主义企业会计原则的浅见》,《财会通讯》)1983年第10期)。有些学者进一步认为,这样概括的会计准则并不都是会计所固有的,有的原则实际上所有经济活动都应具有的。所谓的会计准则,应当是会计所固有的。据此,有人认为"社会主义会计准则分为两类:一类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特点的会计准则,如:社会性、统一性;另一类是各种经济形态都存在的会计准则,如:会计主体、历史成本、稳健、配比。"(孔祥祯《略论社会主义企业的会计准则》,《财会通讯》1984年第3期)。还有的认为"会计准则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会计准则,比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量、实际成本、收入确认、配比;另一类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比如,统一性、计划性、政策性。"(李柏林《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会计准则》,《江西会计》1984年第6期)。  
  
  也有观点认为,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的规范,即,它不仅仅是指导会计核算或会计制度的原则,它就是规范本身。如有的认为,会计准则"表达了会计工作以及会计工作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应达到怎样的质量标准,才符合人们对它的要求,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而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规范。"(娄尔行、石成岳、裴静之《会计的任务、假设、概念和原则》,《会计研究》1983年第2期)。又如,"会计准则就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即,就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程序作出规定,为各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供规范。"(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国财经出版社,1993年)。以上定义更强调会计准则是关于会计核算的规范。这一提法目前更为广泛一些。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从政府对会计的管理来说,涉及的东西是相当广泛的,他们并不都是会计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样定义就显得太宽泛了一些。准确地说,会计准则是关于价值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其中,确认是指对某一种经济业务加以分析判断,是否已经引起了资源和义务的增减变动,从而认定是否能够加以记录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计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资源和义务的增减变动以什么样的金额加以记录和列示;记录是指用什么账户和程序加以记录;报告是对账户记录进行整理,确定列报内容和方式。将会计准则定义为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就比较全面地揭示了会计准则的内涵,也使得会计准则与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区别开来。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所规范的内容大体上是对记录和报表编制这两个环节的规范,没有或者很少规范确认和计量这两个环节。  

  正如前面提到的,80年代初期,会计准则、会计原则、会计标准这些概念是混用的。有些同志曾经提出,会计准则、会计原则、会计标准属于不同层次。会计原则属于较为抽象的层次,高度概括,起指导作用;会计准则属于中间层次,属于具体的原则;而会计标准是较为具体的,直接指导会计核算实务。这与美国早期accounting principles,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practices 等词混用、也曾经探讨各词之间的关系,相当类似。记得1989年1月,在上海金山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的研讨会上,大家一致赞成统一采用会计准则一词。从此结束了名词上的争论,开始广泛采用会计准则这个概念进行会计研究和政策设计。  

  二、会计准则的性质  
  
  会计准则的性质这个命题,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会计准则的本质是什么,主要是给会计准则定位。  
  
  80年代初,对会计准则性质的认识有多种表述。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准则是理论与实务之间的桥梁"。从会计准则以理论为指导、用以指导和规范这个角度来讲,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它始终并没有说明会计准则到底是什么,既然是桥梁,就既不是理论,又不是实务,它到底是什么呢?它没有回答。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准则是会计实务在理论上的概括"。从字面上看,它实际上认为会计准则是理论。因为对实务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还是理论。显然,讲会计准则是理论,是无法让人接受的。这个观点还可以作另一种理解,即,会计准则即便不是,也是按照理论的原则制定出来的。确实,会计准则的较高境界是按照理论进行推演,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确实作出了许多努力,使会计准则服从理论上的要求,而避免成为政治较量的结果。但实际情况是,在许多国家,会计准则是不同利益之间政治较量的结果,在另一些国家,会计准则是对各种经济后果和政治后果进行估量后作出的选择。因此,说会计准则是理论推演的结果也是不符合当今会计准则的现实的。也有同志认为,"西方的会计原则产生于审计的直接需要,他们的会计原则实际上就是审计原则"。从西方会计准则起源看,情况恰恰是这样,因为会计原则几乎都是为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服务的。但作为对会计准则的定位,显然是不够的。  
  
  会计准则作为一个体系和人类实践形式,是十分丰富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概括,目前可能不好定于一答。就目前能够认识到的,可以有以下几种分析。  
  
  从会计准则的形成和实际应用看,可以把会计准则看作是一种行政规范。在中国,会计准则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是行政法规的一部分,属于《会计法》所指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方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会计准则属于上层建筑,它产生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从会计准则所达到的经济后果看,会计准则是一个分配标准。从实际过程来看,会计准则所解决的问题是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究其实质,实际上一种分配标准,执行全社会总产品的确认职能和分配职能,比如,收入确认标准解决的是总产品的总量边界,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和存货计价标准解决的是总产品中的C的数量边界,有关人工工资的确认和计量解决的是总产品中V的数量边界。所以,会计准则搞不好,社会产品的计算以及分配都会失之紊乱。这已为我们的财务会计实践所证实。  
  
  最近几年,一些学者借鉴西方经济学的新理论对会计准则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对我们更深入地认识会计准则的本质,开阔了思路。  
  
  运用科斯定理来研究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就可以视为一种产权制度,会计准则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就是一种产权的建立、实施和修订。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产权问题,研究交易费用大于零情况下的产权制度。科斯定理是一个定理群,由三个相互联系的定理组成。第一,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不论权利怎样安排,都能实现当事人的财富最大化。适当的机制能够主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第二,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交易费用,不同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需要寻求一种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产权安排。科斯以前的经济学家都假定交易费用为零,研究在既有的制度条件下,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科斯反驳了这个假定,他认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是要花费成本的,即交易费用为正。第三,制度本身的设计、制定、实施、完善、修改也是有成本的。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进行制度修订、完善、实施等工作时,也应遵循降低制度建设成本的原则。科斯定理为理解会计准则的本质提供了新的视角。我们可以把会计信息视为一种资源,信息的获取和提供作为一种交易过程是有成本的,为此,就要在信息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建立一个能够实现交易费用最低、利益最大的产权制度,会计准则就是这样一种规范会计信息的产权制度。还由于会计准则这种产权制度的建立、实施、修订是要花费成本的,因此,就要权衡没有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将会付出的代价与建立会计准则的成本,弄清建立会计准则是否必要,要研究在众多会计准则制定体制中如何选择建立、实施、修订成本最低的体制。  
  
  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来看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就可以看作是制度的变迁。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社会规则,是用于约束人的行为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从总体上讲,制度相对稳定,但不是一成不变。它可能会出现修订和调整,或干脆被一种新的制度所取代,这就是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经济含义是,有的变迁推动了经济的增长,有的则阻碍经济的增长。制度变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影响经济发展诸因素中被人们长期忽略的制度因素。会计准则是一种制度,而且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产权制度。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会计制度的改革、为什么要制定会计准则,并且,更有意义的是,我们制定或修订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为制定某个准则而制定某个准则,为修订某个会计准则而修订某个会计准则,一定要认真地看一看是否需要制定或修订,制定或修订以规范会计实务,其意义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运用信息经济学来研究会计准则,对理解会计准则的本质,也有一定的意义。信息经济学把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关系能否保证委托代理目标的实现以及委托代理关系中潜成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协调委托代理关系的途径是契约,契约问题的实质是信息,契约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是信息不对称,继而衍生出"败德行为"问题。也就是说,在执行契约过程中,代理人获得某种私有信息,而委托人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导致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同科斯定理一样,信息经济学揭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研究会计准则的性质提供了新的视角。因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方法就是设计有效的信息系统,使私有信息公有化,改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状况。而制定会计准则的目标就是要规范会计信息,通过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和提供更具透明度的信息,使其成为委托人和代理人所共知的东西,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有两种:政府制定模式和民间制定模式。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等国主要采取前一种模式,而英国、美国及其他曾为英属殖民地的国家则更多地采用后一种模式。  
  
  制定模式的形成,取决于多种因素,但主要受制于资源配置方式和政治文化传统。从资源配置方式看,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类是资金分配主要通过证券市场,表现为直接融资;另一类是资金分配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表现为间接融资。在直接投资情况下,投资者出于投资安全和监督的需要,对企业有很强的信息需求,直接获取信息代价较大,因此,民间制定会计准则的积极性比较高。

  在间接投资情况下,以金融机构作为中介,银行对企业的监管可以通过日常交易、直接获取的方式得到信息。在间接融资为主的体制下,很难生长出类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这样的民间机构。从政治文化传统来看,法律因素对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体系的影响较大。西方国家的法律可分为两大体系。前者在法律中制定有详细的规则,称为成文法,后者则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并以大量的判例法为补充。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会计准则受法律和政府的影响既广也深。而在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依据传统和惯例对会计进行规范,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这些国家,一般是由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  
  
  当然也应该看到,会计准则作为法规来制定,也有不方便之处。因为会计是一种特殊的语言,与通常的法律语言有一定的差异。会计实践中需要运用大量的职业判断,用法律语言往往存在一定的表述困难。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以开放的心态看待会计语言和法律语言,这些差异是应当,也是可以协调的。  
  
  从国际范围看,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形成两个方向相反的趋势。由民间制定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国家,表现出政府介入的倾向。而由政府制定会计准则的国家,民间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象德国,会计准则素由司法部制定,他们于1998年初新成立了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被授权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法国也在政府指导下成立了成员范围相当广泛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当然,政府在这些国家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指导地位并没有改变的迹象。  

  四、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关系  
  
  如果把会计准则理解为会计核算的规范,那么会计准则与会计核算制度(简称为会计制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两者都是关于会计核算的。80年代初搞会计改革时,若不提出会计准则的概念,只是说把会计制度改造成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会计制度也不是不可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从语义学上讲并无差别。  
  
  但现在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实际上已经成了借鉴国际会计经验和新型会计规范代名词,但会计核算制度也大量地存在着,二者并存,如何理解并最终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从实际内容看,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发布或即将发布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核算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复杂得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以及后来陆续发布的其他一些行业会计制度。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会计准则重点解决确认、计量、披露问题,必要时也有一些记录方面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每个具体会计准则后面的指南中。而会计制度主要解决记录问题和会计报表编制程序问题,其中的记录是指账户的设置和运用。  
  
  80年代末期提出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设想时,设想用会计准则来代替会计核算制度。这几年的发展看,会计核算制度很好地起到了落实会计政策、指导会计实务、规范账务处理程序的作用。许多相对复杂的会计政策,运用账户来加以说明,就相当简便。所以,我们不应当计较什么时候取消会计核算制度,而要看这种制度是否有用。应当说会计核算制度是有用的,它与会计准则的关系,是不同层次的东西相互配合和补充。通俗地讲,会计核算制度是会计人员的朋友,有什么必要老是想取消它呢?  
  
  当然,会计核算制度也有一个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起码一个行业搞一个会计制度的作法需要改进,完全可以考虑搞各行业通用的会计制度,而不必象现在这样一个行业搞一个,既浪费了资源,又为行业间人为的不可比留下了空间。  
  
  现在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一些概念在使用上存在一定的混乱,如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准则等。建议将会计制度理解为广义的会计制度,既包括会计准则等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也包括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市场等方面的制度。英文可以翻译成Accounting Regulations;将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编制程序为内容的会计核算制度译为Accounting Systems,因为system既表示一种制度,也表示一个系统、一个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会计核算制度所具有的指导性、示范性等特征。  

  五、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  
  
  从名词本身而言,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是泾渭分明的,财务制度是讲资源的分配,是管怎样分钱、怎样管钱。会计准则则是讲怎样算账,讲钱分完以后怎样反映所形成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讲怎样核算钱的使用情况,怎样算收入、算费用、算利润,讲怎样算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变化。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号,问题出在,我们的财务制度长期以来管了怎样算账,比如,坏账准备提多少,资产折旧多少,哪些支出计入费用,损失什么时候可以核销,等等,反而对最该管的钱怎么分、钱管怎么管、如何形成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风险怎么防范这些份内事忽略掉了。这就相当于管钱的人同时管账,是犯了理财上的大忌。用财政部领导的话说,一方面的越位,一方面又缺位。这是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问题,有不同观点。说到底是会计政策要不要跟税收政策保持一致,比如税收上认为收入实现了,会计上是不是也相应地认为收入实现了。一种认为会计准则应当与税法分离,另一种认为不应当过多地强调二者的分离。讨论归讨论,现实中,会计准则与税法已经分离了。这是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实是遵循不同的目标。前者强调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后者则在于保证税收收入和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比如,为了鼓励进行研究开发,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提取研究开发费,税收上不认账,免征所得税。对这类政策,会计是跟不起的。而税收上这样做并不违背税收的理论和宗旨。所以,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政策上的分离已经不可避免了。当然,这里是从大的政策取向上讲的,具体到一些企业,不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或只对政府部门提供会计报表,税法与会计制度靠得近一些也不是不可以。至于在中国如何处理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如何体现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七、会计准则的体系  
  
  会计准则体系这个概念,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西文国家的会计文献没有看到这个提法。他们大体上是针对某种会计实务制定一个会计准则,逐年积累起来的很多,看不出什么体系,各个准则之间看不出什么类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每年按会计准则涉及的问题编一本Current Text,上下两册,上册称为General Standards,即一般准则,下册称为Industry Standards,即行业准则。这也只是编措的需要,并不是理论上的概括。我们的情况就不同了。80年代末搞会计准则时,大家讨论较多的,除了为什么搞中国会计准则这个问题外,就是中国会计准则的体系这个问题了。相互之间的方案大体相同。财政部最后采用了上下两个层次的提法,即,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提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这个基本准则在会计制度转轨中起了很大作用,也为后来制定具体准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具体准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主要按会计事项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并且可以按这些事项的性质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具体准则,如应收账款、应付项目、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等等。  
  
  第二类是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具体准则,其中又分为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和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前者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清算业务、资产减值业务、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等等,后者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农业的农产品计价和收入确认等等,对于这些特殊行业来说,这些特殊业务又是他们的主要业务,所以,后来又改称为特殊行业的基本业务。  
第三类是披露制度,比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等等。  

  八、会计准则的结构  

  除基本准则按章设置外,每个具体准则正文大体上都包括引言、定义、会计政策、附则这四个部分。以下分别说明。  
  
  引言,主要是讲这个准则主要解决哪些问题,不解决哪些问题。比如,投资准则的引言讲了这样几层意思,一是说"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再是说"本准则不涉及(1)外币投资的折算;(2)证券经营业务;(3)合并会计报表;(4)企业合并"。之所以将这些问题排除在外,是因为这些问题虽然与投资这个概念有关,但由于会计处理方面特殊等原因,在会计准则或其他规范中解决。  
  
  定义部分,也不是面面俱到,而是选择那些比较重要、在这个准则中属于重要地位的概念加以定义。  
  
  会计政策部分,有几种结构选择,一是按确认、计量、披露这三个环节安排,二是按经济业务的内在结构安排,以投资为例,可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安排;也可以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安排,然后分别说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披露。但在实践中,往往没有这么绝对,而是一种混合的结构。仍以投资为例,正文包括这样五个部分:(1)投资的分类;(2)投资成本的确定;(3)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4)投资的划分;(5)投资的处置;(6)披露。  
  
  其中,投资的分类很大程度上与确认有关;而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基本上都讲的是计量问题;投资的划分和投资的处置,既涉及计量也涉及确认;披露作为一个会计环节,则是单独作为一部分。  
  
  收入准则线索略为简单一些,更能说明问题。会计政策部分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和披露这四个部分。这也是一个混合结构,前面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讲了确认和计量,最后一个部分讲披露。  
  
  附则部分主要讲生效日和解释权。一般情况下,某个准则会在发布以后的某个日期生效,如投资,是1998年6月24日发布的,从1999年1月1日生效。但也有例外,如关联方关系是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从1997年1月1日起生效;现金流量表准则是1998年3月20日发布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实务中对这个准则的需求比较急,往往采取追溯实施的办法。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1998年发布的7个具体准则,只有现金流量表和债务重组从当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5个具体准则都是在次年1月1日起执行。  
  
  除具体准则的正文外,每个准则还同时附有指南。这是由于受到体例的局限,每个具体准则的条文往往不能讲得十分具体,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每个准则都提供了指南,是准则条文的具体化。这些指南是与准则一起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以投资准则为例,正文中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这四类,至于如何对这四种类型加以控制,指南中提供了详细的描述。  
  
  在每个会计准则发布以后,财政部都出版一个单行本,另外每年出版一个合订本和一个包括中、英、日三种文字对照本。  
  
  单行本除了这个准则的正文和指南外,还提供了由这个准则起草人撰写的准则讲解、按重要议题编写的国际比较、以及准则的英文。以投资为例,书名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其中的讲解,严格讲是对准则条文和指南的说明,说明这个准则的来龙去脉,比如我国传统的作法是什么,国外是怎么做的,为什么选择了某个政策,而没有选择另外某个政策,某个会计政策有哪些理论上的依据和背景,等等。  
  
  为便于参引和检索,会计准则似应连续编号,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财政部的意思是,待所发表准则的数量有一定规模以后,将按其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加以编号。  
  
  每年的合订本收录了到上一年12月31日为止已经发表(不一定生效)的会计准则,包括正文、指南和讲解。以1999年为例,书名为《企业会计准则·1999》。  

  每年的中、英、日三种文字对照本也是收录到上一年12月31日为止已经发表(不一定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正文及其英文和日文。以1999年为例,书名为《企业会计准则·1999(中、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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