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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工作底稿(修订)

来源: 编辑: 2005/08/10 14:08:32  字体: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管理,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证明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每一具体审计业务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如果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中不易得出审计结论,是否需要记录审计结论,或者记录得出结论的依据;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九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被测试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风险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对审计报告修正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在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解决该矛盾或消除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载明: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执行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日期。

  第十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出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间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第十七条 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四)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不管其变动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作出变动的具体理由;

  (三)变动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管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时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无论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

  质,注册会计师都应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保证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可使用性和可检索性。

  第二十三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审计档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编制索引和对扫描复制件予以签字认可,归整到审计档案中;

  (三)允许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被审计单位获取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过程的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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