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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余额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审计视角

来源: 财务与会计·陈志强 编辑: 2002/09/28 09:41:09  字体:
    由于会计期间的存在以及企业与银行在记账时间上的差异,期末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往往不能相符,这主要是由于存在未达账项所致。为了弄清未达账项的情况,证明双方账目的正确,会计上要求企业期未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形式来加以核对。会计制度并不要求企业对未达账项编制任何调整分录,因此,期末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产中银行存款的数额,既不是按期本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列示的,也不是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余额列示的,而是按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中的余额列示的。然而,近几年随着我国审计理论的发展,审计界对这个问题并非像会计界那样认识一致,尤其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产中的银行存款数额,究竟依据什么来列示,审计理论界尚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观点。笔者在此尝试对这些不同的观点作些理论上的延伸,希望藉此能引起各位同仁对此问题的关注。

    观点一:按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期末余额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

    1、如果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数字不符,主要是因为(1)存在未达账项;(2)企业和银行一方或双方记涨有误。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如果调节相符,即可排除双方记账错误。这是尚需验证本达账项的真实性,如果未达账项真实,且账表相符,即可认为会计报表上的银行存款余额的列示基本没有问题,当然还要对其发生额进行测试。

    2、合法性是审计的目标之一,对银行存款在会计报表列示的审计,当然要以会计上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主要是用来查对企业与银行双方的记账有无差错,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对于因未达账项而使双方账面余额出现的差异,无须作账面调整。因为到下月初,一俟收到通知或办妥手续入账,双方的未达账项自然消失,账面就随着日常业务的处理而调整一致了。因此,年度会计报表银行存款项目按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期末余额列示是会计法规(会计制度)的要求,当然也是该项目的审计依据。目前我国审计实务中大都是按此观点操作的。

    观点二:按结账日企业在银行实有的在赢余额列示

    按结账日企业在银行实有的存款余额列示,也就是按银行对账单上银行给出的期末余额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

    1、审计总目标虽然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但真正达到上述总目标是要靠审计的具体目标来实现。审计具体目标分为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其中项目审计目标是按会计报表上的每个项目分别确定的。这些项目审计目标的确定是与会计报表中每一个具体项目的会计认定密切相关的。

    2、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的审计,首先要验证的就是这些项目的“存在性会计认定”是否真实。银行存款属于企业的资产,理论上,对这种资产存在性认定的审计,也应该像对其他资产存在性认定的审计一样,应对其实存数进行一定的查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如果列示“银行存款100万”,那就意味着企业认定在资产负债表日这一天,企业在银行的实际存款余额应该是100万。由于银行存款的特殊性,审计人员对银行存款不可能像对存货那样实施监盘,但可以认为,银行发来的对账单上的余额,实际上就是银行对企业存在该处的货币盘存的证明书,因此,资产负债表上银行存款数额的列示,理所当然要按照银行发来对账单上的余额列示,否则,银行存款的存在性认定就存在问题。

    3、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产中银行存款数额,如果允许按企业银行日记账上的余额列示,显然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项目的会计认定不符。因为,这个数额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因此,按照这个数额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不真实,而且,如果这个数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相差较大时,其对企业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可能产生误导。此外,企业还可能会利用这样的规定进行“粉饰”。

    4、按照企业银行日记账上的余额在会计报表上列示虽然符合会计上的规定,但却有违公允性。因为有关企业银行存款的真实信息,包括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这些信息并不对外公布,这些信息仅为企业所掌握,外界无从知晓,企业向外界提供的仅是一个既不真实又不充分的会计信息,因此,企业会计上的这种做法有违会计上的公允性原则。企业在平时为了简化会计工作,这样处理无可非议,但年末就不应该继续如此。年末,企业的会计报表中银行存款项目的数额应该按结账日企业在银行实有的存款余额列示,即按银行对账单上银行给出的期末余额列示。

    观点三: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调节后的余额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

    1、由于未达账项实际上反映的是上期的经济业务,根据配比原则,审计人员应在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将调整后的银行存款余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上。 

    2、按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余额列示,符合该项目“存在性的会计认定”。就像“存货”的“存在性的会计认定”一样,不只包括存放在企业里的存货,只要属于企业的存货,不管它存放在哪里,只要企业对它拥有所有权,都应该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存在是所有权的基础,所有权(或控制权)是存在的关键,在资产的审计上虽然是对存在、所有权分别验证的,但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而言,两者是不可或缺的。银行存款也是这样,它应该根据所有权来确定存在性的会计认定,按照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或银行对账单余额列示都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只有按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调节后的余额列示才符合这一要求。

    3、按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余额列示不仅符合该项目“存在性的会计认定”,而且符合“完整性的会计认定”。因为,如果是按照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列示,那将可能造成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的遗漏,如果是按照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在会计报表上列示,又可能造成对“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的遗漏,这都违反了该项目“完整性的会计认定”。只有按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余额列示才符合该项目“完整性的会计认定”。

    4、会计报表上银行存款按企业银行日记账余额列示的做法,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做法。在市场经济下,在要求会计要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的今天,这种传统的做法显然已不合时宜。我国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就已经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尚存在着需调整的事项,何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就已存在的“未达账项”。因此,银行存款在年度会计报表上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余额列示,才能真正体现《会计准则》的要求。

    观点四:企业资产负债表上银行存款数字应当包括当年最后一天收到的所有存放于银行的款项,而不得包括其后收到的;同样企业年终前开出的支票,不得在年后入账。

    这种观点实际上并不十分明确,主要在于其使用了貌似明确实际上却非常模糊的语言所致。这里的“当年最后一天收到的”是以企业收到为准,还是以银行收到为准,抑或以企业与银行都收到为准,让人费解。同样,此观点后一句虽然明确了“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问题,但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情况却未能提及,同样让人难以揣测。这种观点可能导致以下理解:1、资产负债表上银行存款数=银行日记账余额十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数额;2、资产负债表上银行存款数=银行日记账余额十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数额一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数额;3、资产负债表上银行存款数=银行日记账余额。

    上述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虽然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却与会计准则的精神相悖,尤其是当企业银行日记账余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调节后的余额都相差甚大时(尤其是当与调节后的余额相差甚大时),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我们常抱怨的会计信息失真,其实,有的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制度造成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银行存款按日记账的余额列示很容易引起会计信息的失真,无疑,如果出现这种失真,就应该归咎于会计信息的制度失真。

    第二种观点符合一般人的思维习惯,但其违背“配比原则”的情况比较明显,且对“存在的会计认定”的理解过于狭隘。

    第三种观点比较符合“配比原则”,且对“存在的会计认定”的理解比较全面,尤其是这种观点与会计准则的精神一致。但要求企业对所有的未达账项进行调整,不仅麻烦,似乎也没这种必要。

    第四种观点比较模糊,实际上可以理解成多种观点的组合。

    笔者以为上述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但应结合重要性原则进行调整,依据重要性原则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就比较重大的未达账项调整年度会计报表。也就是说,以企业日记账余额为基础,对于数额较大的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未达账项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用性、但不搞烦琐哲学(每一笔未达账项都作会计调整比较烦琐,也没必要)。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调整属于“调表不调账”。因为,未达账项的账薄调整,一般在年度终了以后的第一个月份里企业会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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