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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

来源: 审计与经济研究·蒋建华 编辑: 2005/12/22 09:48:47  字体:

  20多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在金融自由化趋势的推动下,各种衍生工具异军突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进入90年代后,衍生产品的交易已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急速发展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给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机构的投机、亏损、破产、倒闭。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事件和住友商社的巨额亏损,不仅令国际金融界震惊,更引起了衍生工具交易商、管理层的重视和学术界的讨论。上海证交所国债期货交易“3.27”事件的发生,也给我国刚刚起步的衍生工具交易罩上一层阴影。应当承认,金融衍生工具与其他工具一样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人们对其如何运用与管理。因此,如何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控制与监督,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旨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入手,从内部控制稽核与外部审计两方面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审计。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最早产生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70年代,是金融机构为满足特定客户避免风险的需要而创造的一种投资工具,是在汇率、利率、股票、债券和商品等交易工具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的金融交易合约,这种合约赋予一方在将来某一时刻对某一既定资产(或其现金价值)的债权,同时,对另一方的相应债务作出明确的约束,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基础资产(如货币、股票、债券和商品等)或指数的价值。据统计,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已达1200余种,诸如远期、期货、期权、互换以及这些交易的混合交易都在衍生工具的范围之内。

  金融衍生工具种类繁多,具有表外项目性质,价格波动性、风险性、高杠杆作用(投资者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就可从事几十倍、甚至几百倍金额的交易)等特点。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都以买卖契约或交易合约为基础,在合约签订之后,便确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交易却要在将来某一时刻才能履行或完成。因此,从合约签订之时至履行之前有一段时间差,期间存在着很多风险。1994年7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IOSCO)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分为下列几种:

  1.信用风险。即衍生工具合约的对手违约或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指利率、汇率或证券价格波动剧烈所带来的损失风险。

  3.流动性风险。一是市场深度不够,以致当事人无法平仓的风险;二是当事人流动资金不足,以致合约到期时无法支付,或在市价剧烈波动时无法应付加缴保金要求的风险。

  4.经营风险。指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的缺陷引起损失的风险。

  5.法律风险。指合约在法律上无法履行,或文件中有法律漏洞所引起的风险。

  二、金融衍生交易工具会计国际惯例

  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目前的国际会计准则还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一些权威的会计机构对此作出了艰辛的探索,并陆续颁布了一些规定和有关文告,其中较为成熟的有美国财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有关准则和国际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的有关公告。FASB和IASC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已逐渐成为公认的国际惯例。

  1.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FASB在1997年3月发布的一份讨论文件中,提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标准,规定如下:(1)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当一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收益的权力,权力已经过期或者企业放弃或丢掉了构成金融资产的合约的控制权,或者与这项金融负债有关的主要责任已转移给另一方时,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取消这项负债。

  2.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计量。美国FASB在1997年12月发布的《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中规定了金融衍生工具计量的原则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具相关性的计量属性,对衍生工具则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加以计量,对被保值项目帐面金额所作的调查,应反映被保值风险所导致的、在有效保值期内这些项目上形成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即盈利或损失)。

  3.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根据IASC在其ED48(第48号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无论是否确认,企业都必须揭示以下四类信息:(1)关于每一类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包括揭示:①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条件和情况的信息。具体指:金融衍生工具的面值、设定价值、名义本金或其他类似的金额等等。②企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计量及表述的会计准则。(2)关于利率风险的信息。包括揭示以下两方面的内容:①对每一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帐面金额,都要依据一定的期限予以划分。②市场利率或加权平均利率和实际利率。(3)关于信用风险。具体包括:①当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在不考虑任何抵押品公允价值的情形下,企业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额。②企业对收回抵押品所采用的会计政策。③因为只有一个债务人或者只有一组相同特征的债务人而引起的信用风险集中度的披露。(4)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包括:①报告日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②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③取得公允价值过程中所运用的会计假设。

  我国国内还没有较完整的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准则。1998年6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仅对商品期货的会计科目、帐务处理和会计报表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内部风险控制

  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受到许多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前所未有的关注,都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1994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协会组织联合公布了《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指导方针》,其指导思想就是通过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和操作的各种风险。强调金融机构不论是作为衍生工具的自营商还是经纪人,均应满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来自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充分监督、完善的风险管理程序、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风险管理程序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安排能胜任的人员专门对衍生工具交易业务进行定期稽核。参考德国银行管理局、日本大藏省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与国际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一系列措施,结合我国颁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本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内部稽核,主要应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包括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控制原则,高级管理层保证上述政策有效履行的措施,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内部控制核查制度等。

  2.经营政策及规章制度的检查。主要检查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是否经过上级核准,是否有明确的经营策略和作业细则;检查对自营业务、代客业务、对冲业务的控制措施;检查有否订立交易对手名单、交易经纪人名单及交易最大控制额度;还包括交易部门与结算部门的职责分工。

  3.交易的内部控制。主要应包括对交易记录、交易控制和交易价格的确定准则等方面的审查。

  4.对自营交易、代客交易和对冲交易的交易额度和止蚀的内部控制。

  5.交易后及后台监督的内部控制。

  6.对交易的确认及交收或结算的内部稽核。

  7.有关帐务处理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有关衍生工具交易的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要求;记帐是否及时和准确;有关衍生工具交易的表外会计科目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作适当的反映。

  8.领导层是否对损益报告进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有否定期的损益报告制度和对损益报告真实性的核实等方面。

  9.对作弊的控制。检查是否有有效的制度来控制作弊行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主要的作弊行为是用远期或期货交易及期权交易来掩盖即期或现货交易的损失。

  四、从风险管理着手的外部审计思路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剧了审计难度。在进行金融衍生工具审计时,外部审计人员应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充分评价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工具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健全性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然后依据有关规定,再进行其他具体的审计测试,得出审计结论。其具体步骤探讨如下:

  (一)审查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

  金融衍生工具本身是被肯定的,关键在于风险的防范。因此,对其审计只有以机构内部衍生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为立足点,才有可能抓住审计重点,减少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根据国际惯例与我国的有关规定,从下列几方面来审查与评价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管理状况:

  1.审查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审查是否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部、交易部、结算部、财务部、法律部以及电脑部在内的管理机构。审查部门之间权限规定,分工是否明确,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是否既互相牵制又互相配合。

  2.检查高层领导的风险责任。主要审查下列几方面:(1)审查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运作有必要的知识,所有与整个机构风险管理有关的重要政策是否由高层批准认可。(2)审查高层管理人员对各项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程序的安排及其管理是否合理,机构的经营战略、资金实力与风险承受程度是否相符。(3)审查各笔金融衍生业务是否都经过高层审批,各项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新的业务创新是否由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3.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审计人员应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审查机构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是否能不受干扰地开展审计工作;机构风险控制人员的正确建议是否受到重视、接受和执行。(2)审查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能否胜任其工作,是否能履行其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是否定期测量、报告和监督机构的风险状况。(3)审查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配合情况,是否能提出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具体方法。

  4.审查机构内部各项制度。在风险管理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应制定一些相应的制度明确各环节的具体问题和要求,如风险的度量、风险限额、内部控制与审计等。外部审计人员可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重点对下列几方面进行测试:风险度量的方法是否详尽而准确;风险的限额是否与机构总体风险管理相一致;超额风险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机构内部是否有一个及时、准确的信息管理系统;机构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同时,还要检查以下几方面:首先,审查内部分工是否明确,在衍生业务中对各部门从业人员是否建立了严格的限额及个人工作责权分工制度。这一点尤其重要,在巴林银行事件中,正是由于内部缺乏严格控制机制,交易员里森身兼数职,使得这家有200多年历史的大银行毁于一旦。第二,检查内部控制是否对各种措施形成详尽的工作手册。第三,要审查机构衍生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情况。第四,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定期对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健全性和总体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审计。

  (二)审查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情况

  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在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计,应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计测试。

  1.审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确认是否符合FASB初始标准和终止标准的有关规定。

  2.审查衍生工具交易的计价基础是否符合FASB与IASC所规定的计量原则,是否以公允价值加以计量,对公允价值的确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应通过与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交谈、询问和查阅有关交易记录,确认该衍生工具交易的计价基础是否与其性质相符。

  3.审查衍生工具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审计人员可以根据ED48中规定的机构应揭示的事项为标准进行审查,特别注重对披露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的审查,从而审计企业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靠与完整。

  (三)注重金融衍生工具的合规、合法性审计

  针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些国家在有关的财务、会计、审计与金融证券法规中都有一些规定。由于衍生工具的风险性特点,任何违规违法操作,往往是各种金融事件的直接诱因。审计人员在进行衍生工具审计时,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实施审计。审计人员主要审查机构是否有进行衍生工具交易的资格,其业务交易范围是否超越了中央银行所批准的界限,是否存在超规模经营的情况,机构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符合国家的行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有关财政金融法规。

  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正处于萌芽状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加入WTO,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规范、管理与审计势在必行。作为对国民经济正常运行负有重要责任的审计部门,必须早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制定出相关的审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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